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124号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530号。
法定代表人:阳勇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敏,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瞿思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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