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等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3800号
原告:***,女,194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蔚,上海三方(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13-20楼。
法定代表人:王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育彬,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黄,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530号。
法定代表人:阳勇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俊,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旺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夙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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