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13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丽(系**之妻),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530号。
法定代表人:阳勇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元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行直管公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18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的北加扩改造方案遮挡了一楼居民的日照,严重损害了一楼居民的利益。上诉人所居住的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存在漏水、开裂、下沉等情况,已无法居住,应将房屋推倒重建或给重新置换套房屋给上诉人居住。
被上诉人闵行直管公房辩称,上诉人的行为致使旧住房综合改造工程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损害了改建区域内绝大多数承租居民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闵行直管公房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并将该房屋交由闵行直管公房进行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8月5日作出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并将上述房屋交由上海市闵行区XX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旧住房综合改造。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二审中提交了以下三组证据材料:一、沪房鉴(014)证字第2016-闵行-022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欲证明该检测报告上并无有关一楼的检测,报告是无效的;二、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生效实施),欲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旧改方案不合理;三、2021年11月17日的涉案房屋照片打印件,欲证明涉案房屋存在开裂、下沉、漏水及门窗变形的质量问题。
被上诉人闵行直管公房对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据一,认为检测报告之所以是2016年形成的,是因为工作顺序是对楼进行检测,再验证可行性,再立项,最后实施。对证据二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三,认为正因涉案房屋存在这些问题才需要进行旧改,并通过此次旧改来解决这些问题。
本院认证意见为: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对上诉人提供的第一、二组证据,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成立,故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对于第三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存在漏水、下沉、开裂等问题,需要通过此次旧改予以解决,故本院予以采纳。
被上诉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房屋年代久远,存在结构老化、外墙面结构风化破损、室内墙面严重开裂、管道锈蚀及线路老化、房屋厨房和卫生设施合用等情况,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如遇极端气候还易发生公共危害。在此客观情况下,被上诉人作为公房的出租管理人,具有对涉案房屋进行综合改造并完善配套设施的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亦有配合本次旧房改造工程实施之义务。此次旧房成套改造是符合大多数百姓利益及需求的民生工程,且小区房屋改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立项,故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障大部分旧改居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上诉人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有义务先行搬离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交由被上诉人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综上所述,上诉人所称改造方案损害了一楼居民的利益及房屋无法居住,应推倒重建或置换的上诉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采信。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方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申
法官助理 胡蓉
书 记 员 王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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