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2民初18197号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勇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元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行直管公房)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行直管公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帆,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闵行直管公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搬离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并将该房屋交由原告进行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公房的出租管理人,被告系该房屋的承租人。系争房屋所在小区建于20世纪70年代,房屋结构老化、外墙面结构风化破损,房屋厨房和卫生设施合用,管道锈蚀、线路老化,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如遇台风、暴雨、寒潮等恶劣天气极易发生公共危害事件,且居住于该小区的居民要求改造的呼声十分强烈。基于居民住宅安全及舒适等各种原因,相关部门着手开展对系争房屋所在小区进行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批准立项后,预计完成改造后不减少居民原有居住面积,还能完善房屋配套设施且满足厨卫独用等居住标准。系争房屋改造区域内绝大多数承租居民与系争房屋旧改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成套改造协议书》。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成套改造协议书》,阻碍了原告进行系争房屋所在区域内旧住房改造工程的进程。原告作为系争房屋的出租管理人受上海闵房(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市闵行区XX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实施旧改签约工作。原告曾协同其他职能部门多次上门作被告的思想工作,但被告均不理睬,坚持要求原告满足其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无理要求,致使系争房屋所在区域的旧住房改造工程受到阻碍,且严重影响了大部分承租居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旧住房综合改造工程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损害了系争房屋改建区域内绝大多数承租居民的合法权益。原告遂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的改造方案一直在变,不同意原告的方案。上海市委有规定,应当拆除重建,现在不但不拆除重建,而是加盖,被告认为不安全。在同一街道的其他住户的改造方案是抽户、加层等多种方案。而被告一梯八户,楼梯又小,为什么就只有这一个旧改方案。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闵行直管公房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公租房管理系统承租人查询页1份,以此证明涉案房屋为公租房,被告为该房屋的承租人。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出具的闵府(2017)172号文件1份,以此证明原告为涉案公租房的出租管理人。
3.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闵房管(2020)37号文件1份,以此证明因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设施老旧、存在各种安全隐患,故经政府机关同意后实施旧改。
4.旧改方案资料1组,以此证明涉案房屋的旧改方案,原告等旧改实施单位已向居民下发并做了充分的说明劝服工作。
5.上海市闵行区XX街道办事处、上海闵房(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的《委托书》各1份,以此证明XX街道办事处、闵房(集团)公司委托原告做好旧改的签约工作。
6.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工程设计文件评审备案通知》1份,以此证明涉案小区的旧改工程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并由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7.上海市闵行区(县)住宅修缮工程开工审核单1份,以此证明旧改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
8.《情况说明》及《签约住户清单》各1份,以此证明被告所在楼栋的大部分居民已经签约。
9.《律师函》及快递单各1份,以此证明原告在庭前已向被告寄出律师函、敦促被告签约。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1、2、3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没有异议,对证据4表示没有看到过。对证据5认为委托书的两个图章不对。对证据6表示有意见,认为评审结果、数据都没有,被告没有看到过。对证据7认为被告不同意开工。对证据8认为被告不同意签约。对证据9表示收到过。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且能反映案件事实,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闵行直管公房为系争房屋的出租管理人,被告***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系争房屋所在的XX路XX弄小区名称为闵行区XX小区。
2019年11月,闵行区旧住房成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XX街道旧住房成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外发布《XX街道XX路XX弄XX、XX、XX号5幢老旧工房加扩建改造实施细则》的宣传资料,根据该宣传资料显示,为改善XX街道老旧工房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决定实施XX小区5幢房屋非成套老旧工房成套改造。改造范围为:XX路XX弄XX、XX、XX号5幢房屋,系争房屋处于上述改造范围之内。改造原则:老旧工房改造遵循“愿改尽改、保障基本、政府扶持”的原则。改造条件:由XX街道委托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改造居民签约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会同小区业委会(居委会)组织改造范围内每户改造居民进行第一轮改造意愿征询,同意改造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后,街道将改造项目列入年度改造计划并上报区有关部门审批。老旧工房改造方案向居民公示后,由实施单位向每户改造居民发放附生效条件的改造协议。单幢房屋内居民签约率达到100%后,才能实施加扩建;如单幢房屋内居民签约率不足100%的,则改造工作暂停。改造方式:采取加扩建的改造方式,通过拓宽房屋增加卫生设施,完善使用功能,使其独立成套。改造费用:改造所需费用由区政府全额承担。
2020年2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闵房管〔2020〕37号《关于XX路街XX、XX、XX、XX小区XX幢房屋成套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上海闵房(集团)有限公司对XX街道瑞丽、电一、电四、电五小区房屋通过加扩建(局部抽户)的方式进行改造,增设卫生设施,改善房屋使用功能,使其独立成套。改造资金来源为预计申请市财政补贴2,845.85万元,其余10,301.51万元由区财政全部承担。
2020年3月6日,上海市闵行区XX街道办事处向原告出具《委托书》,载明:老旧工房成套改造是区政府的重点民生实事工程,为有效推进XX街道第二批老旧工房成套改造的开展和实施,特此委托贵单位配合上海闵碧物业有限公司共同做好XX街道第二批老旧工房成套改造项目居民签约工作,进一步推动民生实事工程的顺利实施。
2020年3月20日,上海A(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闵行直管公房出具《委托书》,载明:老旧工房成套改造是区政府的重点民生实事工程,为有效推进XX街道第二批老旧工房成套改造的开展和实施,特此委托你司配合XX街道共同做好第二批老旧工房成套改造项目居民签约工作,进一步推动民生实事工程的顺利实施。
2020年7月15日,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向上海闵房(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设计文件评审备案通知》,载明:你单位提交的XX街道XX、XX、XX、XX小区XX幢房屋成套改造设计文件,经专家组评审,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现予以评审通过,请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0年9月4日,原告取得了由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上海市闵行区(县)住宅修缮工程开工审核单》。
2021年6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XX街道电机新村第四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XX路XX弄北块2020年启动旧改工作,XX-XX号这幢单元楼合计78户,其中59号有39户,已有35户居民支持旧改工作并签定旧改协议。现有,四户居民不肯签约。XX号有XX户居民,已有XX户居民支持旧改工作并签定旧改协议。现有XX号XX室,四户居民不肯签约。以上8户居民,经XX居委和旧改工作小组人员多次电话和上门征询,都拒绝旧改签约,影响了整幢楼旧改工作的推进和已签约住户的利益。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小区房屋建于20世纪70年代,房屋结构老化,外墙面结构风化破损,室内墙面严重开裂,房屋厨房和卫生设施合用,管道锈蚀,线路老化,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如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极易发生公共危害。
本案中,原告作为公房的出租管理人,且受上海A(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市闵行区XX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实施旧改签约工作,原告有对房屋进行维护修缮的权利和义务。在房屋结构严重老化,管道锈蚀,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情况下,原告有义务亦有权利对系争房屋进行综合改造,并完善配套设施。被告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原告对系争房屋进行修缮维护。2020年2月27日,闵行区XX小区房屋改建项目经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批准立项。从改建方案来看,是由政府承担改造资金,居民并不需要支付对价,待改造完成后,即可回搬到较以往住房条件更为舒适的住房中,故列入改造范围的居民应属本次旧房成套改造的受益方。因此,此次旧房成套改造是一件关乎人民福祉、利国利民,符合绝大多数百姓利益和需求的民生实事和民心工程,是为人民群众真正办实事,办好事。
从目前改造的签约情况来看,系争房屋所在XX栋XX户住户外,其余住户已经全部签约,同意对房屋进行成套改造。由于被告至今仍未就旧房成套改造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签约,导致系争房屋所在楼栋迟迟未能启动旧房改造工程,已经严重阻碍了旧房改造工程的开展,同时也损害了已经签约的其余居民的合法权益,致使居民们无法尽早在旧房改造工程完成后搬回居住环境得到改善的全新家园。
系争房屋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列入旧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后,现绝大多数居民对于本次改造均持赞同态度。因此,如被告拒绝搬离系争房屋,则会影响整个涉及公众的民生工程的开展,亦妨碍了绝大多数居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从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障大部分旧改居民利益的角度出发,被告作为承租人有义务配合本次旧房改造工程的实施,先行搬离系争房屋,并将系争房屋交由原告进行旧住房综合改造。现原告亦已明确表示在改造过渡期间,会按月给予被告适当的租房过渡补贴。现被告不愿签约进行旧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本案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因被告不同意旧改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故本院考虑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并将上述房屋交由原告上海市闵行区XX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旧住房综合改造。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春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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