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11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530号。
法定代表人:阳勇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君,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行直管公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18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和厨房都存在漏水,要求被上诉人在改造时应先将涉案房屋内的漏水问题处理好。
被上诉人闵行直管公房辩称,上诉人的行为致使旧住房综合改造工程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损害了改建区域内绝大多数承租居民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闵行直管公房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搬离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并将该房屋交由闵行直管公房进行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8月4日作出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并将上述房屋交由上海市闵行区XX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旧住房综合改造。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房屋年代久远,存在结构老化、外墙面结构风化破损、室内墙面严重开裂、管道锈蚀及线路老化、房屋厨房和卫生设施合用等情况,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如遇极端气候还易发生公共危害。在此客观情况下,被上诉人作为公房的出租管理人,具有对涉案房屋进行综合改造并完善配套设施的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亦有配合本次旧房改造工程实施之义务。此次旧房成套改造是符合大多数百姓利益及需求的民生工程,且小区房屋改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立项,故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障大部分旧改居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上诉人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有义务先行搬离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交由被上诉人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方方
法官助理 胡蓉
法官助理 王申
书 记 员 王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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