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聚能地基设施有限公司

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2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聚能地基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94140B。
法定代表人:潘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钟来,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清水桥社区十长路广建大厦会信用代码91421381788157379E。
法定代表人:李厚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宜昌聚能地基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鄂0504民初23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940元。申请人宜昌聚能地基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聚能地基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9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乾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