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聚能地基设施有限公司

宜昌聚能地基设施有限公司、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238号
申请人:宜昌聚能地基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94140B。
法定代表人:潘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钟来,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清水桥社区十长路广建大厦会信用代码91421381788157379E。
法定代表人:李厚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昌聚能地基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聚能地基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9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申请人宜昌聚能地基设施有限公司出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聚能地基设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9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59.40元,由申请人宜昌聚能地基设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乾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