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民监25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52年5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审被告: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杨艳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许昌海东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镜水路镜湖花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孔繁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建安区苏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007县道苏桥镇iv>
法定代表人:刘喜红,系该镇镇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许昌海东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人民政府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豫1003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海建华
审判员 史丰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滕飞
书记员王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