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襄城县金浩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24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杨艳丽,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襄城县**商贸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襄城县首山大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樊瑞浩,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均在襄城县辖区内,为便于执行要求将案件移送襄城县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4执恢6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军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