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民初3179号
原告:***,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豪,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赟,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凤翔大道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238404G。
法定代表人:邓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92196955D。
法定代表人:杨艳丽,总经理。
被告:俎怀洲,男,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刘红建,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银,海南华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俎怀洲、刘红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8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周米娜
审 判 员 刘周信
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