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执1183-1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106号。
被执行人:左保军。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左保军合同纠纷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12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贾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