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10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防,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桐,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杨艳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帆,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冯淼,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审被告:许昌润雨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尚集产业集聚区西拓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梦婷,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冯淼、许昌润雨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蔡文慧
审判员  朱雅乐
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