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堡印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印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53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印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谭浩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印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连光。
两被申请人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周旻,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何志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印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印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9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中秋节福利购物卡发放制度与发放证据属于***公司、***深圳分公司掌握管理,因此该待证事项应该属于***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举证范围,一、二审法院错误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二、***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购买购物卡的记录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作出对***的调查取证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不予准许,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购物卡用途的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其购买购物卡可能存在各种用途,属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四、***所提交的购物卡消费记录虽然只是消费明细,但是人民法院应该认定该购物卡的所有权属于***,且***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购物卡只能是作为员工发放给员工或者非法他用。故据此申请立案再审。
***公司、***深圳分公司答辩称,***在职期间,***公司、***深圳分公司从未向其发放过华润万家预付卡作为中秋节福利,不存在该制度以及约定。***要求***公司、***深圳分公司发放华润万家预付卡作为中秋福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申请再审事由及一、二审法院审理的情况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否给付***1000元面值的购物卡作为2019年中秋福利。虽然***主张***公司、***深圳分公司有给付员工购物卡作为中秋福利的惯例,但是***所提交的购物卡消费记录未记名,且***主张该购物卡是2019年春节收到的,而不是中秋节发放的,故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而且,发放中秋节购物卡并非法定福利待遇,亦非双方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约定的必须每年发放的福利待遇,故一、二审法院对***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由于***未能举出证据证实***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购买购物卡的消费记录,而且该证据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的范畴,与本案处理结果亦无必要联系,故一、二审法院未予调取,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周小劲
审判员  黄小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