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堡印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印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至锐盛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2314号
原告:***印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1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黄连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智峰,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至锐盛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l幢二十九层一单元2702。
法定代表人:杨建周,总经理。
原告***印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至锐盛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至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办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是存续中的民事主体。公司法人,因办理注销登记而终止。法人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丧失。法人终止后,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的责任,不属于对法人权利义务的诉讼承继。本案中,被告至锐公司作为法人,其主体资格因办理注销登记而终止,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印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26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郝文婷
人民陪审员  刘香连
人民陪审员  田文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