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易创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易创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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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3738号
原告:山西易创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迎西佳园2号楼3单元12层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兴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江丽,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志强,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
被告:**,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
原告山西易创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易创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易创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易创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安沛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