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

临沂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1474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东临俄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74402299X。
法定代表人:闫文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庆,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被申请人:高娟娟,女,199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被申请人: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红荷大道路北国际物流园C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EU5A9XE。
法定代表人:甄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润生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李谷堆社区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3NFH2551。
法定代表人:朱守侠,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娟娟、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润生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娟娟、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润生源运输有限公司价值60769.53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娟娟、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润生源运输有限公司价值60769.53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628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