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4905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0004号环球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7441592XR。
负责人:王济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西宁,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文,男,1993年5月2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朱梅英,女,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红荷大道路北国际物流园C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EU5A9XE。
法定代表人:甄涛,经理。
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申请人***、朱梅英、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梅英、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价值127861.5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梅英、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价值127861.5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160元,由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