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2925号
原告:临沂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74402299X,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东临俄黄路。
法定代表人:闫文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81MA3EU5A9XE,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红荷大道路北国际物流园C区16号。
法定代表人:甄涛,总经理。
被告:山东润生源运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6MA3NFH2551,住所地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李谷堆社区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朱守侠,总经理。
原告临沂市广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樊***、**、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润生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发现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不明确,缺乏案件事实、理由要素,未按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将证据和证据来源写入起诉状,在本院补证举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导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二十二条、原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市广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少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