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4163号
原告:临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74402299X,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东临俄黄路。
法定代表人:闫文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被告:付慧茹,女,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被告: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EU5A9XE,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红荷大道路北国际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甄涛,总经理。
被告:山东润生源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3NFH2551,,住所地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李谷堆社区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朱守侠,总经理。
原告临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慧茹、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润生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临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少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