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

临沂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8262号
原告:临沂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东临俄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74402299X。
法定代表人:闫文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浩,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付慧茹,女,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被告: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红荷大大道路北国际物流园C区1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81MA3EU5A9XE。
法定代表人:甄涛,总经理。
原告临沂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慧茹、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发现缺乏案件事实、理由要素,未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将证据和证据来源写入起诉状,在本院补证举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导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少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雪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8262号
原告:临沂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东临俄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74402299X。
法定代表人:闫文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浩,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付慧茹,女,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被告: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红荷大大道路北国际物流园C区1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81MA3EU5A9XE。
法定代表人:甄涛,总经理。
原告临沂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慧茹、滕州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发现缺乏案件事实、理由要素,未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将证据和证据来源写入起诉状,在本院补证举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导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市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少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