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终1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宇泽,辽宁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西海工业园区景观路。
法定代表人:徐世富,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双台镇思拉堡村。
法定代表人:杨延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营口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营口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造价需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一审法院以未缴纳鉴定费用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表示,在一审审理后期,其已经同意缴纳鉴定费,该事实是否存在?为了有效解决实体争议,本案发回重审由上诉人缴纳鉴定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9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洪骥
审 判 员 盖国林
审 判 员 关春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叶纭
书 记 员 翟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