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春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北安市人民作出的(2018)黑118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息5724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总局,公安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上述部门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二、经查被执行人***在北安市不动产部门没有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
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数额为57242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572420.00元(未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合议庭评议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黑1181执恢1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王海宏
审判员 谢广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业兴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