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民终58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河市爱辉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河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河市爱辉区。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清,黑龙江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安市铁****。
法定代表人:张春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国,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伟,男,该公司销售部副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冰,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要求***、***、张学文返还不当得利,但案涉的《权属出让合同》、《黑河中龙市场接层权属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案涉建筑消防工程相关施工合同均是由海圣公司签订,并非***签订,但一审判决并未对***、***、张帅(张学文代签)、张国志收取271.5万元款项是否系***实际支付、该款项的支付是否存在合法依据等事实进行审查,判令***、***、张学文向***返还明显认定事实不清。另外,一审卷宗内装订了海圣公司提交的《答辩意见书》,但在一审判决中却认定海圣公司未提出意见;本案一审系按普通程序审理,但一审判决书并未载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质证意见及一审法院认证情况。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6.84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9.38元、上诉人张学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6.84元、上诉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9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满国石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梁天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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