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民初1426号
原告: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铁****。
法定代表人:张春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国,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伟,男,该公司销售副经理。
被告:**,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原告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春野
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
人民陪审员  杨雅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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