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黑8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36059.11元(含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安
审判员 杨 蓓
审判员 闫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米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