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786015481C,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二零二国道东平安街南。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20〕黑8111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