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56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康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4231U。
法定代表人:何各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9228712G。
法定代表人:廖维励。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粤2071民初565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6××22;土地证号:国(20XX)2XXXX6]价值相当于5300029.**元的份额,查封申请人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4××47;土地证号:国(20XX)2XX**]。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该案已审结并已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担保物的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粤2071民初5650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4××47;土地证号:国(20XX)2XXX**]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