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9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
法定代表人:廖维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凯,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桐,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康湾路**
法定代表人:何各正,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div>
清算组组长:古禄胜。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6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粤20民监1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该院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刘涵平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邹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