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监10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9228712G。
法定代表人:廖维励,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康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4231U。
法定代表人:何各正,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60035C。
清算组组长:古禄胜。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粤20民终6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曾令生
审判员 管晓明
审判员 徐学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吴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