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康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4231U。

法定代表人:何各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宝恩,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靖雯,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华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9228712G。

法定代表人:张嫦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在其接受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华柏路33号1-2层房地产财产范围内,对第三人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在本院(2017)粤2071民初9595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全部债务(返还定期存款200万元、定期存款利息149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返还活期存款本金936071.9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并返还案件受理费48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4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6××22;土地证号:国(2008)2306**](查封期限三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20民监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执行依据由该院再审。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7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胡佑亮

执行员  李志建

执行员  张炜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