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207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康湾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何各正。
委托代理人:**,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雪,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华柏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60035C。
负责人:古禄胜。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9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定期存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49400元、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返还活期存款本金936071.9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负担案件受理费1574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以及中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情况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在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2071执1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向晓东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