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磊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泉州市磊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执33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代理人:黄平、冯春波,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磊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吉源花苑9幢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674017431J。
法定代表人:曾国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东杜,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磊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民终6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及补助金495205.75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曾国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限制期限至2021年1月20日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卡内22488元,扣除执行费、诉讼费,本案可受偿15155元。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海 华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执行员 童   栩
书记员 林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