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闽0802行初7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和平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龙岩市新罗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泉州市磊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吉源花苑9幢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泉州市磊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工伤行政认定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自愿决定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兰兰
人民陪审员罗宁
人民陪审员林淑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