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禅城燃气分公司与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604民初8934号
原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禅城燃气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刚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工程款项,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案涉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阐述如下: 一,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港华紫荆厨电购销合同书》,已明确约定产品型号、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等条款,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并得到相关业主方、监理公司和工程管理公司等确认,上述流程被告亦有参与验收及审核,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向被告主张承揽款。被告抗辩认为原告在要求被告付款。首先应该向被告提交请款资料,开具发票,经被告审核通过后才能予以付款。但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承揽款必须按照被告所述的该流程进行操作,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审批表》显示,被告于2017年2月7日已同意结算货款;其次,从原告出具的《催款函》及邮箱发送的文件可知,原告已向被告提出催促被告付款的申请,被告即有配合原告进行对账并依约付款的义务;再者,按双方合同约定,产品保修期为三年,根据《港华紫荆厨电产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显示,原告安装的工程已于2016年12月13日通过验收,而根据合同约定,产品的保修期为三年,从货物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退一步而言,即使如被告所述案涉欠款是质保金,那么三年的质保期限已届满,被告也应将质保金退还给原告,故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接纳。关于原告主张的承揽款金额,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合同实际结算总金额为141946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348475元,尚余70985元,被告在诉讼中亦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余款项7098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全部安装完毕并在被告验收通过后20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余下全额货款的60%,及抽油烟机塑料烟管超标配费用,而根据《港华紫荆厨电产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显示,原告安装的工程已于2016年12月13日通过验收,被告付款的日期应在验收通过后20日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应从2017年1月3日起计算违约金,但根据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催款函》,原告敦请被告于2019年7月20日前付清合同余款141955元,因此,应视为原告对要求被告付款的日期作出了变更,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自工程竣工日期开始计算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应从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相关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逾期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又因2019年11月4日支付7097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的本金及计算方式予以调整。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2、4以及证据3除装修工程项目质保期到期检查报告外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据3中装修工程项目质保期到期检查报告提出异议,但该证据与质保金支付审批表能相互佐证,故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被告的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5年10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港华紫荆厨电购销合同书》(城装公分合字(2015)南星-31),案涉合同项目位于佛山市禅城区******、28号,合同总金额为1419095元(其中每台抽油烟机塑料烟管标配120CM/条,如超出标配部分则按10/米另行收费,不足一米的按1米计算)。合同第二条付款方式约定:“2.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各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货款的40%¥567638元(大写人民币:伍拾陆万柒仟陆佰叁拾捌元整)。2.2乙方全部安装完毕并在甲方验收通过后2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余额货款的60%¥851457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伍万壹仟肆佰伍拾柒元整)及抽油烟机塑料烟管超标配费用。2.3……。第三条交货方式、地点、运输及售后服务约定,3.3乙方所供的港华紫荆炉具实行安装后免费三年保修,此保修期从货物安装完毕、验收合同之日起计,三年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出现机器故障,乙方不收上门费、零件等一切费用;保修期过后,乙方应保持良好的有偿售后服务。第四条违约责任约定,4.3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现原告认为工程余款已超出合同支付期限,经催讨无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一,2016年9月1日,《工程材料设备质量验收表》显示,工程名称为南海越秀星汇云锦商业中心A、B区二次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书,施工单位为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城装公分合字(2015)南星-31,竣工时间为2016年9月1日,申请验收范围:南海越秀星汇云锦商业中心A、B区二次装修工程港华紫荆厨电材料设备的供货,我司已按照业主要求把全部货物送货至现场,现申请验收。该表分别有供货单位及安装单位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禅城燃气分公司、监理单位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单位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业主单位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另查明二,2016年12月13日的《港华紫荆厨电产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显示分项工程名称港华紫荆燃气炉、抽油烟机、消毒柜、风管,施工单位检查评定为符合要求,质量控制资料为齐全、有效,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为齐全、有效,观感质量为良好。验收单位处分别有专业承包单位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禅城燃气分公司、装修承包单位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另查明三,2017年1月12日,被告出具《结算审核表》,审核项目名称为南海越秀星汇云锦商业中心A、B区二次装修工程,合同名称为港华紫荆厨电购销合同书,合同编号为城装公分合字(2015)南星-31,送审金额为1419460元,审核金额为1419460元。供货商意见为同意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结算金额1419460元,现申请办理结算,原告在供应商处盖章确认。甲方审定意见及项目部处有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星汇云锦项目管理专用章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禅城区佛平路项目管理专用章盖章确认,时间为2017年2月7日,审核意见为“同意结算”。 另查明四,2019年6月25日,原告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告发出《催款函》,主要内容为案涉合同总金额为1419095元,实际结算总金额为1419460元,截止本函出具之日,尚有余款141955元未支付,敦请于2019年7月20日前付清合同余款141955元。2019年7月16日,发件人“屈赖达人”1069234675@qq.com向“港华厨电林永刚”1255355256@qq.com通过邮箱形式发出《催款函》,敦请结清工程余款。 另查明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分别于2016年6月6日,支付567635元;2017年4月1日支付284185元;2017年6月2日支付425685元;2019年11月4日支付70970元;合计1348475元。
一、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禅城燃气分公司支付70985元; 二、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禅城燃气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41955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1月4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5日起,以70985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禅城燃气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3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禅城燃气分公司负担413元,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伍尚斌
书记员  潘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