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604民初8936号
原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刚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工程款项,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案涉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阐述如下: 一,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港华紫荆厨电购销合同书》,已明确约定产品型号、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等条款,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并得到相关业主方、监理公司和工程管理公司等确认,上述流程被告亦有参与验收及审核。被告抗辩认为原告在要求被告付款,首先应该向被告提交请款资料,开具发票,经被告审核通过后才能予以付款。但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承揽款必须按照被告所述的该流程进行操作,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审批表》显示,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已同意结算货款;其次,从原告出具的《催款函》及邮箱发送的文件可知,原告已向被告提出催促被告付款的申请,被告即有配合原告进行对账并依约付款的义务;再者,根据合同关于付款方式中约定余下5%的供货余额作为质保金,被告在一年的质保期满后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从原、被告双方共同出具《质保金支付审批表》看出,一年的质保期已届满,被告亦确认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剩余承揽款。因此,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接纳。关于原告主张的承揽款金额,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合同实际结算总金额为464465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417900元,尚余46565元,被告在诉讼中亦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余款项4656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一年的质保期满后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而根据《港华紫荆厨电产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设备质量验收表》显示,原告安装的工程已于2018年1月20日通过验收,被告付款的日期应在验收通过后一年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应从2019年1月20日起计算违约金,但根据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催款函》,原告敦请被告于2019年7月20日前付清合同余款46565元,因此,应视为原告对要求被告付款的日期作出了变更,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自工程竣工日期开始计算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应从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相关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逾期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的计算方式予以调整。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2、4以及证据3除装修工程项目质保期到期检查报告外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据3中装修工程项目质保期到期检查报告提出异议,但该证据与质保金支付审批表能相互佐证,故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对编号为13423259发票,该发票系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且被告无证据证明该发票存在瑕疵或伪造,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的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7年7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佛山市禅城区******公寓楼项目港华紫荆厨房电器(抽油烟机)供货、安装及相关服务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专用厨电产品及相关的配送、安装服务,合同编号:城装工分合字(2016)13号—13,合同项目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项目名称:越秀南浦村**号公寓楼,合同价款(含税价)471800元,未包含超出标准配置配件材料结算,最终以实际完成的安装量结算。合同第二条付款方式约定:“2.4乙方全部安装完毕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实际供货金额至90%(含定金);甲方验收后,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在结算资料通过审核后30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实际供货金额至95%(含定金),在甲方成功支付95%供货款后,乙方交付该合同100%供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抵扣联)给甲方;余下5%(含定金及安装抽油烟机超出标准配置配件材料的费用,超出费用支付前提条件为业主公司已确价)的供货余额作为质保金,甲方在一年的质保期满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5……。第三条交货方式、地点、运输及售后服务约定,3.1合同签订并付款后,乙方接到甲方订料单后,在35天内完成采购和送货(送货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公寓楼项目(同济东路南侧、岭南大道东侧)),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由甲、乙双方、监理公司、业主公司指定人员对货物进行数量、规格、外观验收,并各方在甲供材料二次进场验收单、材料设备移交单、乙方送货单上签字后,即货物计付完成。3.2……。3.3乙方所供的港华紫荆抽油烟机实行安装后免费三年保修,此保修期从货物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三年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出现机器故障,乙方不收取上门费、零件等一切费用;保修期过后,乙方应保持良好的有偿售后服务。第四条违约责任约定,4.3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现原告认为工程余款已超出合同支付期限,经催讨无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一,2017年12月18日,《工程材料设备质量验收表》显示,工程名称为佛山市禅城区******公寓楼厨电配送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为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城装工分合字(2016)13号—13,竣工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申请验收范围:佛山市禅城区******公寓楼项目港华紫荆厨房电器(抽油烟机)供货、安装及相关服务,我司已按照业主要求把全部货物送货至现场,现申请验收。该表分别有供货单位及安装单位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单位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部、采购单位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业主单位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确认,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 另查明二,2018年1月10日的《港华紫荆厨电产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显示,分项工程名称港华紫荆燃气炉、抽油烟机、消毒柜、风管,施工单位检查评定为符合要求,质量控制资料为齐全、有效,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为齐全、有效,观感质量为良好。验收单位处分别有专业承包单位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装修承包单位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监理单位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盖章确认;另外建设单位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另查明三,2017年12月28日,被告出具《结算审核表》,审核项目名称为佛山市禅城区******公寓楼厨电配送安装工程,合同名称为佛山市禅城区******公寓楼项目港华紫荆厨房电器(抽油烟机)供货、安装及相关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城装工分合字(2016)13号—13,送审金额为471800元,审核金额为464465元。供货商意见为同意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结算金额464465元,现申请办理结算,原告在供应商处盖章确认。甲方审定和项目部意见为货已供完并通过验收,同意结算。甲方审定意见材料经办人及项目部处有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佛山市岭南隽庭项目管理专用章盖章确认,时间为2018年1月17日。 另查明四,《工程项目结算申请表》显示,工程名称为佛山市禅城区******公寓楼厨电配送安装工程,事由:佛山市禅城区******公寓楼港华紫荆厨电产品的申请结算,合同价款471800元,申请结算价款464465元,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分别盖章确认。 另查明五,《质保金支付审批表》显示,项目名称为佛山市禅城区******公寓楼厨电配送安装工程,合同名称为佛山市禅城区******公寓楼项目港华紫荆厨房电器(抽油烟机)供货、安装及相关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城装工分合字(2016)13号—13,竣工时间2017年12月18日,保修截止日2018年12月18日,内容为本单位已按保修书所载内容,在质保期内完成所有工程质保事项,现申请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施工单位佛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填报人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盖章。核查处有广州市悦冠物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珠三角项目部、广州市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岭南隽庭分公司、监理公司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部盖章确认。 另查明六,2019年7月9日,原告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告发出《催款函》,主要内容为案涉合同总金额为471800元,实际结算总金额为464465元,截止本函出具之日,尚有余款46565元未支付,敦请于2019年7月20日前付清合同余款46565元。2019年7月16日,发件人“屈赖达人”1069234675@qq.com向“港华厨电林永刚”1255355256@qq.com通过邮箱形式发出《催款函》,敦请结清工程余款。 另查明七,被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原告支付的款项金额为417900元。
一、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6565元; 二、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6565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9元,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伍尚斌
书记员  潘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