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2403号
原告:广州市家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1219房、122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71831665E。
法定代表人:巨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凌霞、吴泽宇,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西横街171-181、183-185(单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32896R。
法定代表人:于孔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家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家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62元减半收取9481元,由原告广州市家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