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民初170号
原告:四川中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蜀信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DGE7M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中成电力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攀枝花市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榕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5820948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中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成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中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大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