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6460号之一
申请人:德阳二电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天仙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蜀信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川0124民初64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并提交了撤诉申请,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电力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的银行账户4402××××1139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