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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二电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6460号 原告:德阳二电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天元镇天仙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中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蜀信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二电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德阳二电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德阳二电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阳二电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9元由原告德阳二电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