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337号
申请人: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明路1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857TD7E。
法定代表人:刘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兰州新区安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商贸街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WQJN6J。
法定代表人:井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新区安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新区安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新区安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