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亚怡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854号
申请人: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明路1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857TD7E。
法定代表人:刘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亚怡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方冲居委会4组团47-52栋裙房底层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MA6AA9YE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亚怡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亚怡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亚怡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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