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亚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9910号
原告: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光明路1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857TD7E。
法定代表人:刘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婷,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南路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TC0FR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2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40元,由江西五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景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