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艾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阜阳市艾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26民初3978号
原告:阜阳市艾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1000号宝龙城市广场购物中心B座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MA2NOQWKXX(1-1)。
法定代表人:余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阜阳市艾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市艾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艾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39500元并支付利息46103.75元,合计285603.75元(利息从2020年1月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继续支付利息直至偿还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因工程装修找到原告公司。原告共为被告施工了奉还御景园别墅、新天地复式家居两处、新天地楼顶工程、清河路烟酒店、西站烟酒店、清河路代付监控和门头字、现浇楼梯等工程,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20年1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39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并制定还款计划,同时约定还款人按以上时间主动偿还欠款,如到期未还,将收取滞纳金,被告至今未还款。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原告阜阳市艾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适格;2、欠条以及装修项目清单,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依据,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装修欠款已经结算,并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3、装修合同4份以及收款收据、装修工程预算报价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装修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装修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原告主张欠款的事实依据。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阜阳市艾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室内装修、装潢、设计、施工。2018年被告***与原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原告共为被告施工了奉还御景园别墅、新天地复式家居两处、新天地楼顶工程、清河路烟酒店、西站烟酒店、清河路代付监控和门头字、现浇楼梯等装修工程,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20年1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39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并制定还款计划,承诺于2020年3月30日前、2020年6月30日前、2020年9月30日前、2020年12月30日前分别偿还60000元。出具欠款条据的同时约定,欠款人未按以上时间主动偿还欠款,将按日5‰收取滞纳金。由于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原告阜阳市艾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如何认定该欠款的性质。2018年被告***因工程装修与原告阜阳市艾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2020年1月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39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据,注明欠款为施工工程款。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条据,证明了原、被告对装修工程进行了最终的结算,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被告承诺于2020年3月30日前、2020年6月30日前、2020年9月30日前、2020年12月30日前分别偿还60000元,双方已由装修工程款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欠款。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欠款,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一定经济损失。原、被告在借款时约定的如到期未还,将按日收取5‰滞纳金。本院认为,此项滞纳金的约定明显过高,应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按逾期付款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阜阳市艾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39500元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艾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39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60000元欠款,从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其中60000元欠款,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其中60000元欠款,从2020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其中59500元欠款,从2020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上利息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阜阳市艾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陶建之
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
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羊 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