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1民初2934号
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大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云楼,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佳,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萌,法务部副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刘艳华,女,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64元,由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