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2民初1821号
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云楼,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庆市兴源米业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平原村孙秀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王春梅,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兴源米业加工有限公司、***、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表示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姗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昭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