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2民初1588号
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云楼,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佳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贾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