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2民初3190号
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大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云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欢乐粮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二西街路南桥北粮油市场欢乐粮行。
经营者:高艳美,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羁押于赤峰市看守所。
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欢乐粮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2020年9月11日,原告申请变更诉讼为判令被告给付大米款10000元。2020年9月17日,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欢乐粮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朝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