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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11572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男,200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女,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双湖东路新华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信阳市四季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经济开发区广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阳市四季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黄闻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代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