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执80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四季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潢川经济开发区广经一路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南津良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堠北庄镇南津良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信阳市四季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南津良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的(2018)晋041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南津良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申请人信阳市四季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639630元(利息另计);若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南津良村民委员会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6元,执行费8796元,由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南津良村民委员会负担。但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南津良村民委员会至今未能自觉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南津良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58622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悦珂珂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