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174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燕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广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东方燕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浙江广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浙江广特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一百一十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哲